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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合同法分论(二)
发布时间:2020-09-27 11:04:36 来源:天任专升本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及其他类型的承揽合同。
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2. 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2)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独立完成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其义务一般不得移转给他人承担。
(4)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5)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效力

1. 承揽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按期交付工作成果。
(2)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和保管义务。
(3)按约定提供材料或者妥善处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4)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査。
(5)按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2. 承揽人的其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符合法定条件时的留置权。
3. 定作人的义务主要有:
(1)依约定提供材料并对承揽人进行协助。
(2)按时接受、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4. 定作人的权利:
(1)监督承揽人工作。
(2)请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

(三)承揽人的留置权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故无需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排除承揽人的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主要特征:
(1)主体具有限定性。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
(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形式具有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
1. 合法转包(经同意的部分转包):转包合同有效,共同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 非法转包:
(1)全部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2)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
(3)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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