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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合同法分论(一)
发布时间:2020-09-27 10:54:00 来源:天任专升本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主要特征:
(1)出卖人必须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受人。
(2)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 概念: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此处仅从义务角度阐述其效力内容。
2.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选择】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质量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 买受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支付价款。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标的物。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标的物的风险分担和利益承受【选择】

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
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
《合同法》第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四)特殊买卖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特殊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互易等。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至少分期3次以上。
所有权转移及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为该标的物交付之日。
《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样品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合同法》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 试用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171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期内享有选择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存在下列约定内容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了解】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赠与合同▲【选择,案例】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处的财产包括物与财产权利。
2. 特征:
(1)单务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因该义务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不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2)无偿合同。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故仍然为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不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4)不要式合同。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赠与人的义务包括:
(1)交付赠与财产并移转其权利。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移转给受赠与人并移转其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受赠人原则上不承担义务。但在赠与附有义务时,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

赠与合同终止后,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权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撒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8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194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真题:
(2015年单选)甲赠与乙一部手机。一个月后,乙将甲之子丙打成重伤。则(   )
A.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甲无权撤销对乙的赠与
D.甲有权解除赠与合同

3.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租赁合同▲【选择,案例】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 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合同。
(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原物,故作为租赁物应当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1. 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
(3)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取租金。

真题:
(2015年单选)依据《合同法》,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 (   )
A.由出租人承担  B.由承租人承担   C.主要由出租人承担 D.主要由承租人承担

2.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设施。
(3)支付租金。
(4)于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三)租赁权物权化

租赁权物权化,是指为了强化承租人的地位,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对抗第三人的现象。
租赁权物权化是对传统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其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四)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情形

1. 一房数租。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外,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不得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3.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中只有房屋租赁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应当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1. 概念: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特征:
(1)标的物是货币;
(2)是转移货币的所有权的合同。
3. 分类: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 特征:
(1)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2)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利率超过36%无效。
(3)是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实践合同总结▲▲: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约定除外)、定金合同
(4)是不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通过对出卖人、租赁物进行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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