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课:第一审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15 21:00:49 来源:天任专升本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课: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内容上的完整性、适用上的广泛性。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
-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以上诉。
-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以上诉。
真题在线
(2015年单选)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C)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追加当事人。
5.召开庭前会议。
6.其他准备活动。
(二)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开庭审理
(一)概念
开庭审理是指受诉法院在完成审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内容
开庭审理的过程分为几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三)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字,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字盖章)
5.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计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
(1)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四)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
四、审限
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
撤诉的分类:
1.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2.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3.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指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
3.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合法。
4.申请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行为,法院就视同当事人撤诉,而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也按撤诉处理。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1.终结诉讼。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比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脱逃隐匿而下落不明时,法院一般应裁定中止审判,而不能缺席判决。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7.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二)若借贷关系不明确,法院又难以查清事实时,应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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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单选)法院受理郭某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后,郭某申请撤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此后,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此,法院可以 (B)
A.视为撤诉 B.缺席判决 C.拘传到庭 D.终结诉讼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在开庭期日到来之前,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必须推延开庭审理期日的,谓之延期审理。
(二)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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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单选)李莹和张凯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李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向张凯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发现张凯已于李莹起诉前意外死亡。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A)
A.诉讼终结的裁定 B.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C.驳回起诉的裁定 D.不予受理的裁定
2.(2014年单选)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A)
A.终结诉讼 B.中止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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